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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谈家族家规的一些基本常识
时间:2018-12-07 11:48:02  来源:彭祖文化网

谈谈家族家规的一些基本常识

——同姓不婚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婚姻禁忌

一,为什么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得通婚?

同姓不婚,是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得通婚。先秦至两汉的伦理和法律都反对同姓通婚。同姓不婚始于中国西周初期,是周人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。 春秋时,人们对同姓婚配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,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。战国后,以氏为姓,汉代以后,姓氏不分,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。至唐代,对同姓婚又循古制,予以禁止。宋、元亦依唐律,同姓为婚干杖而离之。明、清时地域更大,人口众多,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,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。

历史记载,中国从西周时代起,就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,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。如'同姓不婚,恶不殖也'(《国语·晋语四》);'男女同姓,其生不蕃'(《左传·僖公二十三年》),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素质。

据《魏书·高祖纪》载:'夏殷不嫌一姓之婚,周制始绝同姓之娶。'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,轻则受到舆论谴责,重则受到法律惩处。唐律规定:同姓为婚者徒二年,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论。明、清律规定: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 十,离异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。上古时代,同姓必同宗,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。所以清末《大清现行刑律》删去了这一规定。

以上记载,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:而从周代开始,国家从制度上严格禁止同姓成婚。另据史料记载,从周代往后,诸朝历代都对'同姓不婚'也有严格的规定,这些规定大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,凡对违反规定者,都要采取强制措施,其中不乏一些体罚、判刑或勒令离婚等条例。

为什么自古以来要禁止同姓结婚呢?对于这个问题似有多种原因。

其一,不利遗传基因。

同姓结婚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近亲繁殖,这与遗传基因有着密切关系。据说在周代,人们就已经懂得了这个道理,认识到近亲繁殖的危害。《左传·僖公二十年》称:'男女同姓,其生不蕃。'不蕃意即不健康、先天不足。《国语·晋语》又称:'同姓不婚,恶不殖也。'这句话说得也很中肯,同姓不婚,旨在避免婚后不育。

其二,出于政治需要。

禁止同姓成婚,在客观上会促进与异姓之邦的联姻,以此扩大和加强与异姓集团的政治合作及军事联盟。其目的在于扩充势力范围,向一统天下迈进。应该肯定,'同姓不婚'的政策,在政治上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。

其三,崇尚伦理道德。

古时大多把同姓看成血亲,因此把同姓成婚与至亲、嫡亲兄弟姐妹通婚等同看待。《通典》一书,就将同姓嫁娶视为兽行,故而当绝。另外,《白虎通·嫁娶》也称:'不娶同姓者何,重人伦,防淫佚,耻与禽兽同也。'这里所说得似乎比较严重,因为它把同姓成婚视为乱伦。

其四,防止同姓争斗。

因为文化渐进,任何人之间,妒忌之心,渐次发达,争风吃醋的事渐多,必有因争色而致内斗的,于是逐渐加繁其条例,最后,遂至一切禁断。 吕思勉《中国通史》

二,何谓九族五服?出了五服是否可以通婚?

何谓九族?“九族”一说的出现,与封建社会的刑法制度有很大关系。封建社会实行残酷的株连法,一人犯法,尤其是犯大法,往往要被灭“九族”,即“株连九族”。随着时代的变迁,今日“九族”之意有了很大变化,其亲属之意已经淡出,变成了对与之有关的一切人的泛称。“九族”是指亲属。但“九族”所指,诸说不同。

一说是上自高祖、下至玄孙,即玄孙、曾孙、仍孙(古时称从本身下数第八世孙为仍孙)、子、身、父、祖父、曾祖父、高祖父。

九族中祖孙各代的叫法:

鼻祖

远祖

太祖

烈祖 六世 六世亲属竭矣

天祖 五世 袒免 五世袒免,杀同姓也

高祖 一代 一服 四世 缌亲 四世而缌,服之穷也

曾祖 二代 二服 三世 小功亲

祖父 三代 三服 二世 大功亲

父亲 四代 四服 一世 衰亲

己身 五代 五服 己身

子 六代

孙 七代

曾孙 八代

玄孙 九代

来孙

坤孙

云孙

仍孙

耳孙

一说是父族四、母族三、妻族二,父族四是指姑之子(姑姑的子女)、姊妹之子(外甥)、女儿之子(外孙)、己之同族(父母、兄弟、姐妹、儿女);母族三是指母之父(外祖父)、母之母(外祖母)、从母子(娘舅);妻族二是指岳父、岳母。具体请参见九族正服之图。

完整的九族五服图

九族中,纵向有:父亲、祖爷、曾祖、高祖,自身、儿/女、孙子孙女、曾孙、曾孙女、玄孙、玄孙女。横向有:自身、兄弟、堂兄弟、从(即再堂)兄弟、族(即三堂)兄弟,姐妹、堂姐妹、从(即再堂)姐妹、族(即三堂)姐妹。围绕着纵横向的九族,形成了九族与五服的家族结构图。往上数,上辈中有:叔伯亲、爷伯叔、祖伯叔、祖高伯叔、堂伯叔、堂爷、堂曾祖,姑姑、祖姑、曾祖始、高祖姑、堂姑、堂祖姑、堂曾祖姑。往下数,下辈中有:侄女、叔伯孙/女、叔伯玄孙/女、从姑、从祖姑等。

何谓五服?

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,以父宗为重。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,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,通常称为本宗九族。在此范围内的亲属,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,为有服亲属,死为服丧。亲者服重,疏者服轻,依次递减,《礼记·丧服小记》所谓“上杀、下杀、旁杀”即此意。服制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的不同,分为五种,即所谓五服:斩榱(cui)、齐榱、大功、小功、缌(si)麻。

一、斩衰

丧服名。衷通“缞”。“五服”中最重的丧服。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,断处外露不缉边,丧服上衣叫“衰”,因称“斩衰”。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,服期三年。古代,诸侯为天子,臣为君,男子及未嫁女为父,承重孙(长房长孙)为祖父,妻妾为夫,均服斩衷。至明、清,子及未嫁女为母,承重孙为祖母。子妇为姑(婆),也改齐衰三年为斩衰。女子服斩衰,并须以生麻束起头发,梳成丧髻。实际服期约两年余,多为二十五个月除孝。《礼记.丧服小记》:“斩衰括发以麻。”《清史稿.礼志十二》:“斩衰三年,子为父、母;为继母、慈母、养母、嫡母、生母;为人后者为所后父、母;子之妻同。女在室为父、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;嫡孙为祖父、母或高、曾祖父、母承重;妻为夫,妾为家长同。”

二、齐衰

丧服名。齐,下衣的边。衰通“缞”。是次于“斩衰”的丧服。用粗麻布制做,断处缉边,因称“齐衰”。服期分三年、一年、五月、三月。服齐衰一年,用丧杖,称“杖期”,不用丧杖,称“不杖期”。周代,父在父母服齐衰杖期,父卒服齐衰三年。唐代,为母,父在父卒皆齐衰三年;子妇为姑(婆)亦齐衷三年。至清代,凡夫为妻,男子为庶母、为伯叔父母、为兄弟及在室姊妹,已嫁女为父母,孙男女为祖父母,均服齐衰一年,杖与否,各有规定;重孙男女为曾祖父母,服齐衰五月;玄孙男女为高祖父母,且齐衰三月。《礼记.檀弓下》:“哀公为之齐衰。”《清史稿.礼十八》:“曰齐衰杖期,嫡旁及下际缉,麻冠、致、草屦、桐杖......曰齐衰杖期,嫡子、众子为庶母;子之妻同;子为嫁母、出母;夫为妻;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。曰齐衰不杖期,为伯、叔父、母,为亲兄、弟;为亲兄、弟之子及女在室者;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。“参阅清吴荣光《吾学录.丧礼门一》所附丧服各图。

三、大功

亦称“大红”。丧服名。是次于“齐衰”的丧服。用粗熟麻布制做。服期为九个月。清代,凡为堂兄弟、未嫁堂姊妹、已嫁姑及姊妹,以及已嫁女为伯叔父、兄弟,均服“大功”。《史记.孝文帝本纪》:“已下,服大红十五日,小红十四日。”裴骃集解:“服虔曰:‘当言大功、小功布也。’”《明史.礼志十四》:“曰大功九月者,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,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;父母为众子妇,为女之出嫁者;祖为众孙;为兄弟之子妇......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。”《清史搞.礼志十二》:“曰大功服,粗白布,冠、致如之,茧布缘屦。”参阅清吴荣光《吾学录.丧礼门一》所附丧服各图。

四、小功

亦称“上红”。丧服名。是次于“大功”的丧服。用稍粗熟麻布制成。服期五年月。清代,凡为伯叔祖父母、常伯叔父母、未嫁祖姑及堂姑,已嫁堂姊妹、兄弟妻、再从兄弟、未嫁再从姊妹,又外亲为外祖父母、母舅、母姨等,均服小功。《仪礼.丧服》:“小功,布衰掌,牡麻致,即葛五月者。从祖祖父,从祖父母报;人祖昆弟;从父姊妹篇,孙嫡人者;为人后者为其姊妹嫡人者。”《新唐书.礼乐志十》:“小功五月殇,正服:为子、女子子之下殇,为叔父之下殇,为姑、姊妹之下殇,为从兄弟姊妹长殇,为庶孙之长殇。降服: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之长殇,出嫁姑为侄之长殇,为人后者为其姑、姊妹之长殇。义服:为夫之兄弟之子、女子子之下殇,为夫之叔父之长殇。”参阅清吴荣光《吾学录.丧礼门》一所附丧服各图。

五、缌麻

丧服名,是次于“小功”的丧服。“五服”中最轻的一种。用较细熟麻布制成,做功也较“小功”为细。清代,凡男子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、族祖父母、族父母、族兄弟,以及为外孙、外甥、婿、妻之父母、表兄、姨兄弟等,均服缌麻。服期三月,五服之外,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,即所谓“素服”,袒是露左臂,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,又后绕于髻。宋人车垓说此仪久废,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是白阑缟巾;明、清时,素服,以尺布缠头。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。故《礼记大传》云:“四世而缌,服之穷也,五世袒免,杀同姓也,六世亲属竭矣。”

出五服

亲属关系超过五代,不再为之服丧,叫做出服,也叫出五服。在婚嫁中出五服方可通婚。

相关解释:

1.古代王畿外围,以五百里为一区划,由近及远分为侯服﹑甸服﹑绥服﹑要服﹑荒服,合称五服。服,服事天子之意。《书·益稷》:“弼成五服,至于五千。”孔传:“五服,侯﹑甸﹑绥﹑要﹑荒服也。服,五百里。四方相距为方五千里。”又周称侯﹑甸﹑男﹑采﹑卫为五服。见《书·康诰》。

2.古代天子﹑诸侯﹑卿﹑大夫﹑士五等服式。

3.古代以亲疏为差等的五种丧服。

4.谓高祖父﹑曾祖父﹑祖父﹑父亲﹑自身五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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